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院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和住所
学院名称为河北新创培训学院有限公司,学院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水源街148号。
第三条 学院性质
学院在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学院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办学宗旨
加强与国际的文化交流和合作,借鉴世界先进的培训办学经验,保证教学质量,努力为石家庄地区的经济发展培养实用型外语人才;学院的一切活动须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办学规模
以当年实际招生规模为准。
第六条 办学内容及形式:出国留学、国际就业前期语言文化培训、考前辅导等各类培训。
第七条 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葛跃武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方式货币,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49年05月21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三条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股东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委派和被委派为董事或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六) 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 有权查阅股东决定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学校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四) 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学校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学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批准学校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学校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作出决定;
(十) 制定或修改学校章程;
(十一) 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作出修改学院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校长治校、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院监事。
第二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成员为3人,董事长一人,其他董事2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股东委派补充。
第二十五条 河北新创培训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院章程和制订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董事会签署文件
(四) 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董事会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三) 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四) 决定学院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设校长一名,在董事会的决策下负责学院全面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校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二) 具有教师的资格和经历;
(三) 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国家规定的校(园)长资格。
第三十一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 负责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或聘任担任。监事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 检查学院的财务;
(二) 对董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
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院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六章 河北新创培训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葛跃武董事长(校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河北新创培训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章 河北新创培训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是学院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是合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共同体。
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 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
(二) 享有学术自由和专业领域内的教学自由;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待遇;
(四)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 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职务、福利待遇 评优评奖 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维护学院名誉和学院利益,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二)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三) 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积极参与校内学术管理、学术研讨等其他活动。
(四) 为人师表,关心、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 终身学习,关注学科专业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其他义务。
学院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持证上岗。学院自主聘任教职工,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学院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学院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岗位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评聘专业技术人员。学院同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院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与其岗位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交齐交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供积金),可以积极建立教职工职业年金制度。
第四十条 教职工的解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院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每年要合理设立的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八章 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全部办学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在学院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五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
(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十八条 公司积极支持党建工作,在经费、场地、时间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学院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学院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学院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决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五十八条 学院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办学许可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河北新创培训学院终止后,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院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学院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后的学院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学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河北新创培训学院设立登记:
签名: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 河北新创培训学院有限公司 备案号:冀ICP备2022014766号-1